本報北京1月14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今天發佈今年一號公告,決定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做到審批嚴格規範、納稅人辦理方便。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公告明確,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省地方稅務機關在確定申請困難減免稅情形時要符合國家關於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原標題:國家限制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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